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3〕120号 |
成文日期 | 1983-04-0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3〕120号 |
成文日期 | 1983-04-0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呼铁局、民航局、河西公司,各大厂矿、高等院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人事局《关于对已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四日
关于对已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以来,各地已婚职工反映,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风沙大,气候寒冷,生活艰苦,已婚职工探亲路费个人负担应和新疆、青海等省、区大体取得一致。这样有利于调动边境地区职工的积极性。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对已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根据工作地点不同,加以区别处理:
凡在我区边境旗县(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茂旗、四子王旗、苏尼特右旗、二连市、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旗、科右前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右旗)工作的已婚职工符合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其余地区工作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十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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