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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党的二十大首次
将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提升为国家战略人才
如何站在国家战略需要的高度
精心谋划和大力推动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方面政策举措
带你了解
/1/加大培养力度,提升培养质量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是基础
要着力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
要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基础作用,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要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
要聚焦重点行业、急需紧缺领域和重点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2/科学合理使用,发挥人才作用
技能人才成长
合理使用是前提
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主体,技能人才的成长和发挥作用主要在企业。要引导企业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生产一线的重要作用,真正让技能人才有稳定岗位、有事业舞台、有上升通道,评价结果要和使用、待遇挂起钩来。
要充分发挥市场引导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引导企业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提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畅通职业发展和晋升途径,让多劳者多得、技高者高薪。
/3/坚持科学评价,畅通发展通道
技能人才成长
科学评价是关键
要进一步落实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大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力度,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
要不断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奖、以赛促建,切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促进带动作用,通过职业技能竞赛,促使一大批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茁壮成长。
/4/完善激励制度,树立正确导向
技能人才成长
激励是动力
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等重大赛事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人才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技能就是财富、技工也是人才的鲜明导向。
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让技能人才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待遇、社会上有地位、工作上有保障、生活上有关爱。
/5/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要统筹考虑对高技能人才典型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讲好技能故事,树立职业英雄,让大国工匠、青年能手成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学习和奋斗的榜样。
要打造技能人才宣传品牌,创新宣传方式,制作特色鲜明的宣传产品,进一步形成“有技能、好就业,长技能、就好业,高技能、就业好”的社会共识。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3月26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春季专场活动已于3月19日启动,活动将持续到5月26日,面向2023届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月19日至29日首期专场推出67场特色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通过中国国家人才网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主会场页面查询相关信息并参与各类专场服务活动。
>>详细阅读:@高校毕业生,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春季专场活动来了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公告》,并公布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样证式样。《公告》提到,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社保卡有批量制卡和即时制卡两种形式。从受理申领到通知领卡的批量制发周期在30个工作日以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制发时间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依托快速发卡网点,实现零星制发周期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逐步实现“立等可取”,满足急需用卡需求。推行“一窗发卡”、“线上发卡”,群众在领取实体社保卡时,可同时通过手机开通电子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