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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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0 年全区


                                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20〕33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


                办、厅、局: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

                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

                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


                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

                区)要在 2020 年 5 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 6 月底前对新

                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

                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


                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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