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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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

                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


                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


                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

                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

                党办发〔2021〕5 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


                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

                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


                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

                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


                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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