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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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


                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并

                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


                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

                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左右确定。按照“先保


                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


                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

                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


                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 70%的比例救助,

                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 60%。各盟市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


                合理设定当地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


                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困难群众具有


                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

                复救助。


                     (八)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


                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

                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


                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

                可参照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确定,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盟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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