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P. 5
(十二)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
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 1000 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
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 6 个
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
扶贫办、农牧厅、财政厅配合)
(十三)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
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
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 100 元
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
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其基本服务成果,具体实施办法由
各盟市制定。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
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
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牧民返
乡创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
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 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
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
权发展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
免收相关费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人力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