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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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牧民工参保意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将农牧民工纳入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优化线上线下
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
作,推进建筑业农牧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个体工商
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允许其在疫情结
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医保局、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财政厅等部
门、单位负责)
20.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宣传工作,提高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
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规范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
加强建筑、煤矿、家政等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积极落实建筑行
业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依法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实施“护薪”行动,完善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自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应急厅、国
资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等部门、单
位负责)
三、组织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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