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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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等融资模式,继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融资担保
服务机制,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返乡
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对新发
放的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
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
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
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
单位负责)
13.加强社会保障和人才支持。切实做好住房救助和住房保
障,对于符合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的返乡留乡创业人员,
列入当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对于在城镇就业创业的返乡农
村牧区劳动力,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
围,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
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在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
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租赁型保障房。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
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为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等创业人
员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引导企业为员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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