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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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精神,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区范

                   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


                   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全区“放管服”改


                   革,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

                   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


                   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中央层面 523 项及自治

                   区范围内设定的 18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


                   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

                   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着力构建简


                   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

                   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方式


                         (一)严格落实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

                   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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