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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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精神,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区范
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
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全区“放管服”改
革,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
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
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中央层面 523 项及自治
区范围内设定的 18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
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
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着力构建简
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
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方式
(一)严格落实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
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