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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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 2021 年版)》逐一认领改革


                   事项,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形

                   成可量化可操作的业务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指南,着力在


                   优化审批方式、压减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层

                   级、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后监管等方面下功夫,不折不扣


                   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

                   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

                   件。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


                   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

                   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

                   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


                   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


                   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精简许可

                   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


                   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

                   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实现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


                   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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