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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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涉企经营清单管理制度。凡地方层面设定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均要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明确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
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等内容。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
行业开展经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
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二)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
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
可改为后置,把“证照分离”改革后改为备案的事项纳入“多
证合一”改革范畴。市场监管部门要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
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相关企业
登记注册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有
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
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
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主管部
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
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与全区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