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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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
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
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
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事项主管部
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
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
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
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
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事
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
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企业通过
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
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进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