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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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
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经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可
行性评审会评审通过,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每挂牌 1
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给予 30 万元奖补。
企业经内蒙古“天骏板”挂牌培育,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上
市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的,每报备 1 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
易中心给予 100 万元奖补。
第六条 鼓励区外上市公司迁入自治区。对将注册地迁入自
治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自治区纳税的,经注册
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同意后,由自治区给予 1000 万元奖补。
第七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内
政办发〔2018〕44 号)实施期间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晋层新三
板精选层和首发上市的自治区企业,按照本办法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骗
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负责
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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