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治区此前确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企
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8〕44 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1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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