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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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
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69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
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
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
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
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
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
标准,一类地区 1980 元、二类地区 1910 元、三类地区 1850 元;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20.8 元、二类地区
20.1 元、三类地区 19.5 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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