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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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
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
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
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1 年 11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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