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102号 |
成文日期 | 1998-09-2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102号 |
成文日期 | 1998-09-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教委《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自治区教委 1998年9月5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区”发展战略,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现就大力发展我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
(一)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各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是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发展职业教育同振兴当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
(二)发展职业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大力发展,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分类指导,依法治教”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与提高的关系,走出一条具有我区民族和地区特点的职业教育路子。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
(一)为全面适应我区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必须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地发展职业教育。到2000年,我区要逐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相互衔接并与其它教育相互沟通、比较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使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大多数在岗、转岗职工普遍受到从业岗位需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从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职工能够受到严格的职业技术训练;到2010年,建立起完整的、结构更加合理、基本适应自治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区职业教育体系。
(二)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初等职业教育。在农村、牧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实行小学后分流,通过举办“三加一”学校(班)和四年制初中等形式,积极发展初等职业教育。普通中小学要坚持开展劳动教育,积极渗透职业教育,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农村、牧区中学,特别是乡办中学要深入学习、推广科右前旗大坝沟中学的办学经验,学习大坝沟中学面向当地经济办学,不求人人升学,只求个个成才的精神走农科教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路子。
(三)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到2000年,全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数的比例平均达到60%左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数的比例要达到50%左右;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校均在校生规模分别到1000人、500人和600人。
(四)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试点,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而有步骤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00年,要使全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规模达到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规模的8%以上。
(五)加强部门、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积极鼓励、扶持各种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的培训能力,实行专门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学校培训相结合。到2000年,要建立健全基本满足自治区各行业,企业岗前、岗后、转岗培训需要的职业培训网络。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的建设。各旗县原则上都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综合性职业高中或职业教育中心。至今尚未独立设置职业高中或尚未开展职业高中教育的旗县,要尽快改建或新建一所职业高中或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布点分散的旗县(人口较多的市区除外),要逐步调整合并,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人口较少的盟市要在盟市所在地建设一所综合性职业高中或职业教育中心,面向全盟办学,逐步向所属旗县延伸,建立职业教育办学点。到2000年,全区要建成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70所,使5—10所中等职业学校跻身全国先进学校行列。旗县综合性职业高中或职业教育中心要成为当地中初级实用人才培养、培训和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基地。
(七)各部门和企业要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尚未建立职业学校的部门和企业,到2000年,要通过自办或联办形式,基本建立起能够满足本部门、本企业岗前教育和岗后培训需求的职业学校。
三、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要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局面,逐步建立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多方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各级政府,特别是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好能够起示范作用的综合性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上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旗县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对地方、部门职业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持其完成职业教育和培训任务。
——各部门、行业组织要积极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台满足本部门,本行业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的需求。
——企业是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主体,要依法兴办职业教育和承担相应费用。大中型企业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业培训中心或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倡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兴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发展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欢迎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来我区捐资或合作兴办职业教育。
——大力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并促使其向深层次发展。联办各方要签定合同,按合同承担办学经费、师资、设施等义务,享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优先录用毕业生等权利。部门办的职业学校应积极与地方联合办学,在保证部门人才需要的同时,努力为地方培养所需人才。联办的职业学校可由主管部门和办学各方代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校董事会,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职业学校要继续实行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办学,坚持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办学潜力,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实现学校的规模效益。
(二)要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各类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和职业培训的管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工作;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部门要侧重在基建计划等方面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所办职业教育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其它有关部门除办好所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外,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要继续推进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以下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积极开展校内人事、劳动和工资制度改革,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大胆探索和建立体现竞争、激励和高效原则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三)要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两种证书制度”。
——要推进普通中专招生制度改革。1998年,自治区普通中专招生全部实行“并轨”,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建立奖、贷学金制度,毕业后自主择业。为此,所有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都要进入市场,实行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偏远落后地区、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用人地区和单位要通过设立定向奖学金、承担培养费用等方式,与学校及学生签订培养服务合同,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就业服务。
——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与职业(从业和执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发给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培训证书。今后,凡未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业上岗。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层次、同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相同的考证资格。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的,既要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也要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要适应自治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专业科类结构,不断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职业学校要面向地区、行业对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专业,特别要注意设置和办好面向农村牧区、面向乡镇企业、面向基层的专业。要在建设和稳定骨干专业的同时,不断拓宽专业范围,逐步形成稳定骨干专业与应变辅助专业相辅相成的专业结构。
——要继续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围绕岗位职业技能要求,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训练,并以增强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为重点,大胆进行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要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
——职业学校要坚持走“产教结合”的路子,实现教学与生产实践的有机结合。要与对口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吸收企业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要创办与自身专业对口的校办企业,建立“产教结合”的基地,以适应教学、实验、示范和自我发展的需要。
——农、牧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为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要适应旗县地域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办好直接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有条件的可开办其它专业。要根据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和转移的需要,对赴外务工人员适时开展相应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旗县职业中学和职教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上挂、横联、下辐射”网络,建设高标准的教学实习与科技示范基地,大力开展科技培训、试验、示范和推广活动。
(五)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目前,要充分利用好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即通过对现有非师范类普通专科、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的改革、改组、改制,以及在国家级重点中专举办高职班等途径,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促进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面向农牧业和其它产业第一线,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实用人才。
(六)要进一步改革和加强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都要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国情、区情教育。特别要结合职业教育特点,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爱岗敬业精神。要积极探索政治、理论课教学和德育工作内容、方法方面的改革,不断开辟德育工作的新途径。
四、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建设对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制定各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驻我区中央和自治区大型企业的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统一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二)要把各旗县市原则上建立一所综合性职业高中或职业教育中心的任务和中等教育结构调整的比例列为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目标,纳入自治区考核目标管理,以保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自治区除每年新增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外,再从农牧林院校划拨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指标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今后,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主要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招收。
(四)随着劳动预备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再就业工程、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工程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劳动厅、经贸委要尽快制定有关企业新招职工和转业、转岗职业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方面的政策,从政策上坚决堵住不具备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进入职工队伍或转移岗位。今后,国有、集体(包括乡镇企业)、外资、民营和私人企业用工都要执行这一政策。要逐步建立企业用工制度与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
(五)要实行特殊政策,加快农牧职业高中的发展。对这类学校的招生入学条件,可适当放宽,教学模式可灵活多样。对回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提供生产开发资金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积极给予支持。要重视从职业高中回乡优秀毕业生中选拔、培养乡村干部。
(六)要坚持优先、重点的方针,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要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学生录取、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七)对各类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教师职务评聘、证书考核发放、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执行国家统一政策,要与政府兴办的职业学校一视同仁。
(八)要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吸收和选拔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充实和加强
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要依托现有普通高校,加快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要继续通过扩大现有专业课师资班招生规模和专业覆盖面、选送在职专科学历教师到对口高等院校进修提高以及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等途径,逐步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适应教学需求的高素质职教师资队伍。要推行“双职称”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也可以参评与所从事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对具有“双职称”的教师在待遇上要适当从优。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职务评审系列单独设立职业学校学科组,负责对职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定。
(九)要继续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我区职教事业发展的教材、信息服务体系和发行网络。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服务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教学研究、课程开发和教学评估等项工作。职教研究机构,要同时承担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和信息沟通等项服务工作。
(十)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增加对学校的投入,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做好评估验收的基础上,要有步骤地把符合条件的职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专。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要为农牧职业高中无偿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草场、山林、水面,作为校产和学生实习基地,由学校自主经营开发。金融部门要在校办企业贷款方面积极给予支持。校办产业收入,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各级财政不得以校办产业收入低顶正常拨款。
(十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相适应。要逐步建立各级财政拨款,行业、企事业单位合理负担,办学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学生缴费上学,校办产业创收投入等多种渠道筹措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在职业教育初创和发展时期,必须坚持财政拨款的主渠道。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要求,尽快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的主办者要按此经费标准,依法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要将城乡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要按10—15%的比例划出,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自治区要加大预算内教育基建投资中的职业教育投入的力度,盟市、旗县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的基建投资。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经费中拿出2—3%的经费,重点扶持当地职业教育。
——自治区境内所有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经费,用于本企业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自身无力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要委托其它办学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并向被委托单位交纳应负担的费用。对于自身无力开展又不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其改正,并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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