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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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在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按在校学生的 30%
测算,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
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 8∶2 分担,地方分担的 20%部分,自治区
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学生所
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
1.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
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收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的民办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技
工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照相同标准
给予补助,其学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
生收取差额。中等职业学校特殊类专业学生,学费标准高于自治
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免学费所需经费,国家规定部分
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按 8∶2 分担,地方分担的 20%
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自治区直
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学生
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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