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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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
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
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
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
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
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
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1.5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
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
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坚持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
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以
上。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
合、上下联动、加强考核,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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