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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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五)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医疗保障基本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政策,严格执行国家、


                自治区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

                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


                措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


                支付比例不低于 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

                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


                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

                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


                助。按规定落实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措施,巩


                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六)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


                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


                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

                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


                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


                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


                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七)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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