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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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在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


                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

                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


                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盟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


                化政策措施,于 2022 年 11 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启动实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到实惠。要结


                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

                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各盟市政策实施情况及


                时报自治区医保局,并于 2024 年底前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进一


                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医疗


                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


                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

                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


                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加强社会救助的衔接,会同


                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

                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


                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

                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工作,与医保部门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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