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3〕55号 |
成文日期 | 2013-05-2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3〕55号 |
成文日期 | 2013-05-2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医药(蒙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长期以来,中医药(蒙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十一五”以来,我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药(蒙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中医(蒙医)医院的中医(蒙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落脚点,遵循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医疗服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保健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提高我区各族人民健康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蒙中西医并重,中医药(蒙医药)与西医药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人类文明成果与现代科技,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坚持统筹兼顾,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
三、完善中医(蒙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健全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
要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独立建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将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医院建设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制剂为一体的现代化三级甲等中医(蒙医)综合医院,成为自治区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将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建成中医(蒙医)特色突出的三级中医(蒙医)综合医院,成为盟市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按照不低于100张床位的标准进行建设,5万人口以下旗县(市、区)原则上不低于60张床位,根据中医(蒙医)医院实际及患者的需求可增加床位数,建成旗县(市、区)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同时要充分按照医院未来发展情况进行规划设计,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能够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以上的中医(蒙医)综合医院。
逐步建立以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为龙头,盟市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为骨干,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为基础,其他各级各类医院蒙医科中医科为补充,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较为完善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现有的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原则上不得撤销、削弱、擅自合并或改变性质。
(四)加快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蒙医科蒙药房或中医科中药房,在编制内配备2名以上蒙医药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蒙医或中医基本诊疗设备,使用80种以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蒙药或中药以及6种以上的蒙医或中医技术方法,能够提供蒙医药或中医药医疗、预防、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健康教育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中医(蒙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嘎查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医生,并配置必要的中医(蒙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蒙药)饮片或中医(蒙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使用中药(蒙药)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到2015年底,实现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使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蒙医)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蒙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列为重要指标。
(五)建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对口帮扶长效机制。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通过技术指导、临床带教、进修培训、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探索形成双向转诊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机制。每所盟市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要对口帮扶本地区3所以上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每所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要对口帮扶3至4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和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医(蒙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将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业务开展作为主要指标之一。
(六)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
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着力改善中医(蒙医)医院医疗服务条件,优化就医环境和布局,提高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加大对旗县级以上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改扩建力度,尽快使每所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和设备配置、服务环境、就医流程、医疗布局达到相应等级要求。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配备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合理配置中医(蒙医)诊疗设备和现代化大型医疗设备。
(七)积极开展中医(蒙医)预防保健服务。
要做好中医(蒙医)预防保健服务区域规划。各级中医(蒙医)医院要单独设立中医(蒙医)预防及养生保健服务科室(“治未病”中心),盟市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要发挥中医药(蒙医药)人才与技术优势,建成本地区中医(蒙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和指导中心。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在积极开展中医(蒙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优势,开展中医(蒙医)体质辨识和慢病管理,定期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普及和健康指导,构建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中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八)强化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特色能力建设。
各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蒙医)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中药(蒙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以及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中医(蒙医)人员所占比例要达到60%,临床医学和护理人员要全部接受系统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中医(蒙医)科室占临床科室的70%以上,并设置满足临床需求的一级科室、二级科室和中医(蒙医)特色专科专病门诊;中医药(蒙医药)治疗率要达到70%。
(九)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
积极开展“中医(蒙医)示范医院”创建活动,形成一批中医(蒙医)特色突出、诊疗优势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社会广泛认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蒙医)名院。要增强中医(蒙医)医院综合能力建设,特别要注重中医(蒙医)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逐步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药(蒙医药)名科群体。要建立“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奖励制度,营造有利于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脱颖而出、积极发挥其特长的制度环境。通过开展“建名院、创名科、树名医”活动,实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医、医有专药”。
(十)提高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
加强中医(蒙医)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通过国家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提高中医(蒙医)医院院前、院内急诊急救能力和应急能力,逐步达到诊疗标准规范化、辨证方药序列化、抢救手段多样化、急诊理论创新化、研究方法科学化,着力提高中医(蒙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要设立急诊科或急救站,配备救护车,并创造条件建立急救中心;要将二级甲等以上中医(蒙医)医院纳入120急救中心网络。
(十一)鼓励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承担社会医疗服务。
要将中医(蒙医)医院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交通事故等伤害救治医疗机构、职业病和地方病防治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120急救中心(站)范围。在确定招生、用工、征兵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定点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要将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二)建立完善中医(蒙医)医疗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蒙医药)临床评价要求的临床数据管理及分析系统,探索中医药(蒙医药)临床诊疗技术创新。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符合中医(蒙医)特点的临床科室建设和管理规范、诊疗方案、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等技术标准及规范,促进中医(蒙医)辨证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筛选中医(蒙医)优势病种,梳理研究特色诊疗技术,优化完善诊疗方案,进一步提高中医(蒙医)诊疗水平。推行中医(蒙医)临床路径管理,着力探索体现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
(十三)加快推进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与新农合、城镇医保、综合统计及上报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初步建立适应各级中医(蒙医)医院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
要依托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基本构建与国家相衔接的自治区、旗县级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平台,满足各级管理部门业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基于信息平台的中医药(蒙医药)电子政务、综合统计管理、公共信息服务、医疗服务信息和预防保健信息系统,形成一批覆盖中医药(蒙医药)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基本建立中医药(蒙医药)数据资源库和信息标准体系,建成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化专业复合型人才队伍,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信息资源共享。
(十四)大力推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
以防治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的使用率和知晓率、降低农牧民就诊费用为目标,切实加强自治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逐步建立自治区、旗县两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自治区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要定期定量筛选符合自治区实际、技术成熟、疗效确切、成本低廉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并完成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评价,同时为旗县级基地培养师资。旗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要将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向基层推广实施,为广大基层人民群众提供“简、便、验、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四、加快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五)做好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保护。
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文物、实物、文献、古迹保护力度。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蒙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习条件。加强古籍文献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和利用。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古籍文献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编制《蒙医药古籍文献名录》。“十二五”期间支持完成20部蒙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加强自治区蒙医药档案馆和博物馆建设,充分保存和利用好蒙医药历史资料。
认真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诊疗经验、学术思想和技术方法,总结中医药(蒙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整理研究传统中药(蒙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组织蒙医药专家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蒙药复方制剂进行遴选,争取将遴选的经典名方列入国家发布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蒙药部分)”目录。依托现有中医药(蒙医药)机构支持建设至少30个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和工作室(包括名老中医(蒙医)临床经验示教诊室、资料室和名老中医(蒙医)临床经验共享平台),整理并推广名老中医(蒙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探索传承名老中医(蒙医)诊疗经验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培养高层次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人才,逐步建立名老中医(蒙医)典型医案共享平台,提高中医药(蒙医药)学术水平。
(十六)合理管理民间中医药(蒙医药)。
制定民间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中医药(蒙医药)秘方、验方,挖掘、整理、研究民间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技艺。建立中医药(蒙医药)秘方和验方的发掘、整理、研究、鉴定、专利申请等服务机制,制定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办法、有偿使用制度及相关程序。
(十七)强化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能力建设。
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科研基地建设,打造开放的临床科研平台,提高我区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研究整体水平。加大现代化中医药(蒙医药)公共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攻克制约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十二五”期间,支持建设国家级临床研究基地1所、自治区级临床研究基地4所,蒙药临床试验研究机构2至3所,国家级重点研究室1个、重点实验室2个、重点学科4个、重点专科4个,自治区级重点研究室2个、重点实验室2个、领先学科2个、重点学科5个、重点专科15个。
(十八)加大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研究力度。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防治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疑难重症的临床研究。注重研究中医药(蒙医药)在治疗心血管系统、脑血管系统、血液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疾病方面,特别是在蒙医整骨、心身医学、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过敏性紫癜、皮肤病以及非药物疗法、非手术疗法治疗腰椎颈椎和其他骨关节病等疾病方面发挥特色优势并有新的突破。
(十九)规范中医药(蒙医药)科研管理。
加强蒙医药研发并将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单独管理和投入,增加课题立项比例。培育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科研成果推广服务。推行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同行评议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医药(蒙医药)科研管理。
(二十)加快蒙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
在应用推广第一轮4项蒙医药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第二轮蒙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尽快完成《蒙医护理常规操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标准彩色图谱》、《蒙医针刺穴位体表定位标准》、《蒙医灸疗穴位体表定位标准》等4部蒙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完善《内蒙古中药材(蒙药材)标准》、制定《内蒙古中药材(蒙药材)炮制规范》、完善医疗机构蒙中药制剂规范、完成蒙药新药治疗骨伤等30个优势病种的临床标准研究,力争将研究制定的蒙医药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积极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争取率先研究制定蒙医药国际标准。
(二十一)支持中药(蒙药)新药研究开发。
鼓励和支持研发中药(蒙药)新药和多样化的临床新制剂。鼓励中医(蒙医)医疗科研机构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蒙医)验方开发为安全有效的中药(蒙药)制剂。“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选择支持30个以上中医(蒙医)传统验方进行深入整理研发。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蒙医)机构、高等院校建设中医药(蒙医药)实验中心和重点学科实验室,鼓励中药(蒙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培育5个以上疗效确切、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明确、安全性高、剂型先进、治疗稳定可控的现代蒙药。加强对临床疗效确切的医院制剂或名医验方、秘方的研究,依据蒙医临床用药特点,运用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特色组合蒙成药的研究开发。充分利用中药材(蒙药材)资源优势,研究开发功能性保健食品。加强药品剂型改革,提高产品标准,积极开发新型医药产品。
(二十二)扶持开展蒙药药效学评价研究。
自治区财政要加大科研投入,扶持蒙药复方药效学评价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药效学评价,加快蒙药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药品管理部门要针对蒙医药的特殊情况,为蒙药复方药效学评价制定倾斜政策,对安全有效的蒙药复方制剂尽快给予院内制剂注册。加大对疗效确切的蒙药复方二次开发的力度,优化制备工艺,制定质量标准,全面提升蒙药复方科技含量,建立新型蒙药药品标准和生产规范,增强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蒙药产业。
五、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快发展中医药(蒙医药)院校教育。
合理规划和加快发展中医药(蒙医药)院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独立设置高等中医药(蒙医药)大学。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实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的招生规模,尽快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蒙医)人员紧缺问题。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立中医药(蒙医药)学院或相应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医学院校设置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由自治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审定。加强中医(蒙医)医院临床教学能力建设,使盟市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达到中医(蒙医)教学医院及临床医学院建设标准。
(二十四)重视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教育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院校的宏观指导,进一步修订完善蒙医药教材,探索建立中医药(蒙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探索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高等医学院校设立试点班,按照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推行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读经典、跟名师、做临床”的培养模式。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高等专科教育,培养实用型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鼓励医学院校积极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注重中医(蒙医)临床型研究生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在我区设立蒙医博士学位授权点。制定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方面有特殊造诣、临床疗效显著,在教学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效果显著,在科研方面大胆创新、成果显著,在中医药(蒙医药)学术传承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增加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总量,不断优化中医药(蒙医药)人才结构,逐步建立开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较为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型人才队伍。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
开展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建立师承培养长效机制,自治区在首批师承工作的基础上,每轮选拔300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配备600名学术继承人开展师承教育。鼓励旗县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开展院内名老中医(蒙医)师承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继承人员取得出师证书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不受现聘资格年限限制。国家级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申请高一级师承学位考试。各级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返聘离退休中医药(蒙医药)知名专家,继续带徒授业并在本单位从事诊疗活动。
(二十六)规范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
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人员终身教育模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重视中医药(蒙医药)实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大力实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做好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专项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规范化培训。各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学习“蒙医三大经典”和“中医四大经典”活动。
(二十七)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从业人员积极开展诊疗活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规定,允许中医(蒙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或取得大中专学历并在盟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相关专业至少1年的中医(蒙医)从业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可以运用现代知识、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综合诊疗水平。
基层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蒙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由自治区卫生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以临床技能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或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可以在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十八)完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从业人员保障政策。
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牧区免费订单定向培养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和免费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大专学历教育工作,鼓励基层中医(蒙医)专业人员提高学历层次。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可根据人才供需情况,面向学校和社会统一招聘或自主招聘应往届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毕业生,充实人才队伍。
(二十九)加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培训。
加强中医(蒙医)全科医师培训及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试点建设,并逐步向全区推开。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蒙医药)知识和临床技能系统培训。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要承担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培训任务,被认定为中医(蒙医)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要开展中医(蒙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农村牧区中医(蒙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提高基层医生运用中医药(蒙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十)完善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考评奖励机制。
对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长期坚持在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第一线诊治疑难病症成绩突出的,在中医药(蒙医药)科研、教学、管理、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捐献重要文献、实物或者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蒙医药)秘方、验方及做出学术贡献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在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医药(蒙医药)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和单位可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自治区“名蒙医名中医”、“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十一)加快实行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可定期招考中医药(蒙医药)专业人员。新招考人员经旗县(市、区)中医(蒙医)医院1年规范化培训后,统一调配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工作满4年以上,在旗县(市、区)蒙中医医疗机构有编制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后可调回旗县(市、区)中医(蒙医)医院工作。对该类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定级定职时,要高定1至2级薪级工资;在晋升职称、评选基层名蒙医名中医、遴选名医学术继承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十二)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从2013年起,旗县级医院的中医(蒙医)医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和评选名医前,须到苏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3个月以上;盟市级以上医院的中医(蒙医)医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和评选名医前,须到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服务累计1年以上。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蒙医药)从业人员要定期到旗县(市、区)中医(蒙医)医院出诊或进修,旗县(市、区)中医(蒙医)医院要轮流选派中医(蒙医)医师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出诊,实行双向流动,保持苏木乡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连续性。
六、加快中药(蒙药)保护、研究、开发与利用
(三十三)保障中药(蒙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建立药物安全评价中心、中药(蒙药)新药临床药理基地、中药(蒙药)剂型改革基地、现代中药(蒙药)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中药(蒙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蒙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推进国家中医药(蒙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支持道地中药(蒙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建立一批肉苁蓉、黄芪等道地药材繁育基地和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培育我区药材知名品牌,为我区中药材(蒙药材)扩展国内、国际市场奠定基础。中医药(蒙医药)技术人员和中医(蒙医)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蒙药植物药和中草药。实行道地药材标志制度,鼓励中医药(蒙医药)企事业单位和技术人员在蒙药材中药材、药效物质、中药(蒙药)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等方面,适时申办中医药(蒙医药)产品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三十四)建设现代中药(蒙药)产业体系。
统筹规划中药(蒙药)产业发展,制定有利于中药(蒙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现代中药(蒙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力度。鼓励中药(蒙药)企业实现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蒙药)产业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蒙药)生产、流通企业。以“名厂、名店、名药”为骨干,不断壮大和提升中药(蒙药)产业。加大对中药(蒙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蒙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蒙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蒙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研究开发以中药(蒙药)为基础的保健品、日用品、食品添加剂等绿色产品,形成绿色产业链。积极打造集农业、工业、商业以及旅游、休闲、保健等产业链为一体的中药(蒙药)现代化产业集群。
(三十五)重视中药(蒙药)院内制剂生产。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蒙药)制剂。合理规范中药(蒙药)制剂室,5年内支持至少30个旗县级中医药(蒙医药)制剂室开展标准化建设。医疗机构中药(蒙药)新制剂审批应遵循中医药(蒙医药)的发展历史、用药特点及临床实践,简化相关程序。中药(蒙药)验方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经过同级药事委员会推荐,可以作为医疗机构新制剂申报的历史性资料。蒙药品种的技术审评工作应以蒙医药专家为主,突出蒙药特点,充分发挥蒙医药专家的作用。
(三十六)科学合理管理中药(蒙药)。
中药(蒙药)的注册管理应充分尊重中医药(蒙医药)的悠久历史和民族用药传统习惯。遵循蒙医药的用药传统和规律,体现蒙医药辨证论治、因人因时灵活用药的传统特点,推进实施蒙药材中药材和中药(蒙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流通监管。严格规范蒙药材中药材进药渠道,中药(蒙药)饮片必须从合法的中药(蒙药)饮片生产及经营企业采购,建立质量验收制度,规范加工炮制和制剂配制行为,保证中药(蒙药)质量。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蒙药)原材料出口。经过炮制加工的蒙药材药用部分,包括单味药、多味药和汤、散、丸等不同剂型组成的蒙药饮片(乃日乐格药),参照中药饮片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十七)支持蒙药院内制剂的调剂使用。
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允许蒙药院内制剂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使用;允许中医(蒙医)经典处方、中药(蒙药)协定处方、中医(蒙医)经验方在符合规定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制膏(含膏药)、丹、丸、散等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申报和注册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自治区卫生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者集中代煎中药(蒙药),并可以在院外进行防治性用药。
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建设
(三十八)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基地建设。
研究制定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发展平台,打造特色鲜明的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品牌。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结合旅游开发,加强具有中医药(蒙医药)内涵以及特色疗法的景点景区建设。依托内蒙古蒙医药博物馆和档案馆,宣传传统文化,加大蒙医药历史研究力度,使其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的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成为自治区蒙医药文化的标志性品牌。
各级中医(蒙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和中医药(蒙医药)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任,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特征。各级中医(蒙医)医院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着装服饰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中医(蒙医)医院及科室名称要严格按照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规定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标识。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要主动对口帮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蒙医)科室,集中设置中医(蒙医)临床科室,建设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服务区,形成多种蒙中医诊疗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服务模式。
(三十九)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普及。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特别是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要在每年10月22日的世界传统医药日,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宣传、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蒙医药)知识。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中医药(蒙医药),正确引导群众选择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要求,将中医药(蒙医药)有关知识纳入自治区中小学生卫生教育课程。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全社会了解、尊重、保护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和关心、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要在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蒙医药)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学会、协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学会和学术期刊建设,发挥其在对外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知识普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建设蒙医药国际合作交流基地,开展对外交流与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蒙医药)高等院校及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招收境外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进修培训。举办国际性中医药(蒙医药)研讨与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相关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医疗及产业的投入。
九、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四十一)强化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法制、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调、指导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加,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逐步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保证中医(蒙医)医院人员经费足额到位。
设立中医药(蒙医药)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备和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标准化基地、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制剂室、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以及急救中心(站)建设,支持基础与临床研究、药物研发、学术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才培养。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中医药(蒙医药)项目要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四十三)建立对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要对蒙中医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制定政府对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和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针对中医药(蒙医药)相对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蒙医)特色诊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手法、整骨、药浴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蒙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中医(蒙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四十四)落实蒙药及中药饮片价格政策。
鼓励医疗卫生单位使用中医药(蒙医药)。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逐步推开基本药物制度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蒙药及中药饮片和蒙药院内制剂,按照原定价格政策执行,以解决中药(蒙药)在购买、运输、清洗、消毒、炮制、包装、加工及人员劳务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问题。
(四十五)实行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倾斜政策。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等优惠政策。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依法以公益性用地划拨方式取得。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中医(蒙医)医院建设纳入本地区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工程投资要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经费。新建或改扩建中医(蒙医)医院要按照相应等级要求并充分考虑医院长远规划进行设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
(四十六)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坚持蒙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将中医(蒙医)医院作为卫生服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巩固完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将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十七)鼓励在医疗保障制度中使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及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起付线降低20%至50%,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至20%,最高不超过95%。将针灸(干针、温针、火针等)、手法(推拿、复位等)、针刀、针刺、熏蒸、药浴、放血、沙疗、拔罐、敷疗、整骨术、震脑术、中医(蒙医)刮痧、策格疗法、中医(蒙医)清肠术、心身医学等中医(蒙医)特色诊疗技术列入住院报销范围。鼓励优先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治疗,并将中药(蒙药)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医院制剂、中药(蒙药)饮片、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及卫生部门确定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和传统治疗方法费用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支付范围。
(四十八)充分发挥中药(蒙药)在基本药物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蒙药)品种,争取将部分蒙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蒙药)特点,将蒙成药、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蒙药饮片纳入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相关政策。
(四十九)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法规建设,逐步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中医药(蒙医药)法规体系。建立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蒙医药)专利审查标准。研究制定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蒙药)品种保护制度。加强中药(蒙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蒙医制药生产性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十)健全中医药(蒙医药)行业管理体制。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盟市卫生部门要成立中医药(蒙医药)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挂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局牌子,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中医药(蒙医药)专业人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要统一规划中医药(蒙医药)行业,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结合中医药(蒙医药)自身特点及规律管理和监督中医药(蒙医药)行业。在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中医药(蒙医药)科研和新技术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的评审、鉴定,中医(蒙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及确定其他中医药(蒙医药)相关项目时,要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蒙医药)评审、评估和鉴定组织。严厉打击假冒中医药(蒙医药)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蒙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蒙药)行为。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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