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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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市为底线城市。要努力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重,在“十四五”
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要达到一定比例。
2021 年 10 月底前,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由各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将其“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发
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纳入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城市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建设方式。各地区要摸清本地区城市保障性租赁
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
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
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制定实施办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出台落实国办发〔2021〕22 号文件的具体实施
办法,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按照保基本的原则,
分类制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标准、申请审核工
作流程等管理要求。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统筹推
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区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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