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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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2.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
格执行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战转换措施等方面的要
求,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强化人防工
程质量和验收管理。推动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项目由代建项目管
理机构实行代建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统筹把好项目建设廉
洁关、质量关、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程序规范、质量可
控、安全稳定。(自治区人防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各地区要将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
的平时使用纳入学校和医院日常风险排查和安全治理范畴,进行
统一安全管理,配备各类安全防护和火灾防治设施设备,完善平
时使用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学校,要融合智能刷卡、位置信息反馈、车辆进出识别等信息化
技术,开发应用校园地下智慧接送系统,优化地下接送动线设计,
采取分区等候接送、单循环人车分离等措施,实现方便快速、有
序安全接送。(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应急厅、人防办负责)
(三)完善制度机制,创造良好环境。
1.规范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按照权责明确、各负其
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机制,
督促人防设施使用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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