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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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加强对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
维护的管理。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平时
使用证,并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战时义务、违约
责任等事项,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有序。(自治区
人防办、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负责)
2.营造项目建设良好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易
地建设费预算管理,依法将易地建设项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范围,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分年
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创新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
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的
建设,简化立项、审批程序,营造良好环境。(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人防办
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本
行政区域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的
责任主体,要着眼于提高城市总体抗毁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加
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高效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
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合力做好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
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支持将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列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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