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 号 | 锡署办发〔2022〕1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 号 | 锡署办发〔2022〕1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锡署办发〔2022〕12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会精神,落实自治区服务业发展“1+7+2”系列方案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锡署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经行署同意,现将促进我盟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属地注册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各旗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旗县财政承担。盟本级视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1、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2、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3、其他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在盟内新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牵头部门:盟发改委,配合部门:盟能源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奖励升规纳统
4、建立规模以上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培育库,针对企业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分类进行指导和培育,引导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经盟统计部门确认,盟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盟本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企业纳统时拨付50%,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兑现其余部分奖励。
5、奖励资金由盟本级财政划拨相关旗县市(区)财政,各地区负责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拟奖励相关企业时,要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征信记录等内容的资格审查。
(牵头部门:盟能源局,配合部门:盟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扶持政策
6、支持盟内注册的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7、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在后续新能源“资源配置”指标分配时适当予以倾斜。
8、组织盟内新能源装备制造、生产服务等关联企业,成立锡林郭勒盟新能源行业协会,支持会员企业列入生产企业总部的招标采购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会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牵头部门:盟能源局,配合部门:盟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税务局、工信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国家、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盟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盟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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