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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2-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2-21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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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已经2022年第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精神,培育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上市挂牌相关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上市”是指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孵化板挂牌。

第三条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本级给予1000万元奖补。

(一)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并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三)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

第四条 对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本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晋层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市本级再次给予100万元奖补(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市本级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本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本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七条 市内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如已享受前期政策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最高累计市本级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确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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