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P. 5
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
要因素。落实落细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
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 3 年内按一
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
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
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
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
制,强化精准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
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9.加强金融政策扶持。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
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解决大学生创新
创业融资难题。简化贷款申报流程,细化完善贷款管理措施,提
高贷款便利性。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保障机制及贴息政策,将
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20 万元;对高校毕业生设立
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对于新
发放的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
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
誉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后,免除反担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