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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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支付款项、核查牛羊出入栏等情况;建
立月报告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
(四)合作银行职责。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建立银企直联系统,负
责引导资金金融产品研发、尽职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会
同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第三方机构对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进行监
督管理;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申贷企业提出的资金支付申
请、核查牛羊出入栏等情况;负责代偿后的催收追偿等工作。
四、申请条件、流程及贷款发放使用
(一)申请条件。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自治区境内经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 2 年,年销售额在 1.5 亿元以上的肉牛肉
羊加工类自治区级以上的龙头企业。申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资产规模 3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2.商业模式清晰,近三年无持续亏损,企业连续生产、运营
正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均
信誉良好,无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无银行
不良征信记录及黑名单记录;
4.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牧业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借款用
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二)申报流程。申贷企业按隶属关系同时向所属盟市、旗
县(市、区)财政和农牧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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