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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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部门或有关单位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
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影响实施效果的;
5.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或者
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未造成损失的;
6.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六、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
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调度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强化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引导资金、财政贴息
等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
财政按照当地申贷企业贷款金额做好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
(三)加强名单管理。自治区农牧厅做好龙头企业名单的建
立、管理、定期更新和信息推送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
运作情况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申贷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挪
用信贷资金、另设销售回款账户、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引导资金损
失的,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
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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