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P. 3

安排引导资金 2 亿元;申贷企业按照申贷金额的 10%缴纳风险保


                证金,保证金必须为申贷企业自有资金;申贷企业所属盟市〔旗


                县(市、区)〕财政按照申贷企业缴纳保证金的 1∶0.5 进行配套。

                财政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 1500 万元。发生代偿后,


                首先用申贷企业和盟市〔旗县(市、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

                存款利息收入进行代偿,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引导资金、合


                作银行按照 7∶3 的比例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担。贷款到期还本付


                息后,风险保证金及存款利息予以全额返还。引导资金实行专户

                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部门单位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负责引导资金、财政贴息等资金


                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负责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公开选定具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受托管理机构)。


                     (二)自治区农牧厅职责。负责推荐农牧业产业化重点企业


                名单,并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向

                自治区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申贷企业项目材料。


                     (三)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


                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并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的日常沟通协

                调;主要负责对企业资料审核、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代偿资金


                审核,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配合合作银行建立

                银企直联系统、选定第三方机构对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进行监督



                                                                                               - 3 -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