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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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盟市〔旗县(市、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代偿逾
期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合
作银行按照 7∶3 的比例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担。合作银行会同受
托管理机构做好追偿工作,追偿无果后,及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期间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按照风
险承担比例进行分摊。
(三)引导资金风险预警。受托管理机构每月与合作银行核
对风险代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
时抄送申贷企业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受托管理
机构根据引导资金实际运作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当引导资金累计代
偿率高于 3%时(当年累计发生代偿额/当年累计还款金额×100%),除
存量业务外,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已
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继续履行追偿责任,代偿率低于预警线后,方
可重新开展业务。
(四)容错纠错。对工作中出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有
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1.企业因疫情、自然灾害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影响项目推进
和实施效果的;
2.责任部门在项目推进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
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托管理机构在服务企业中,为提高效能、方便企业,出
现一定程度瑕疵但未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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