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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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应当做好登记,发现异常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送
并采取相应措施。
非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应定期以申贷企业的会计、统计、保
管账务和自身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实际存货与合作银行进行核对,
确保银企账账相符、企业账实相符。
3.回收管理。
(1)出售通报。出售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前,申贷企业应当
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通报,具体通报方式由三家机构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申贷企业提供的销售信息,
核对存货标识,监督存货销售情况。
(2)结算回收。销售信贷资金形成的存货须使用合作银行开
设的销售回款子账户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回收。申
贷企业出售信贷资金形成存货后,合作银行应当及时收回贷款本
金。贷款本金完全回收前,如发现申贷企业违规挪用资金、另设
销售回款账户及不按时还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
其列入企业“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情况报送有关管理部
门,后续不得获得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二)逾期、代偿与追索。在贷款到期 60 日前,合作银行和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贷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当企业
贷款出现逾期时,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通知、实
地催收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还款,多次催收无果且逾期超过 3 个
月以上时,进入风险保证金、引导资金划扣程序。首先划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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