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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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交盟市财政和农牧部门。盟市财政和农牧


                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上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受托管


                理机构接到申贷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立即会同合作银行开展

                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并且盟


                市〔旗县(市、区)〕财政和农牧部门同意贷款的,受托管理机

                构通知申贷企业在 3 日内按照审贷金额的 10%缴纳风险保证金,通


                知所属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 3 日内按照申贷企业


                缴纳保证金的 1∶ 0.5 进行配套。待申贷企业和所属盟市〔旗县

                (市、区)〕财政部门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将拟支持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

                     (三)贷款发放。


                      1.贷前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申贷企业开展尽


                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贷企业基本情况、

                财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自有资金核实、风险额度测算、贷款项目情况及还款方案等。


                      2.期限、额度、利率与贴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额

                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 1 亿元。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贵


                问题,合作银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自治区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


                布的当期 LPR 的 50%给予贴息。

                      3.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相


                关合同,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

                处置等内容。合作银行在审查申贷企业满足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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