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有关工作要求,为持续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2024年10月-1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对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自治区级)的矿山,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了35家矿山开展实地检查,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5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0家。检查结果为35家矿山在矿区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存在需进一步整改和提升的问题,矿山所在地盟市级或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向矿山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检查结果,经研究决定35家矿山需要针对检查反馈的具体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是否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依据。
现将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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