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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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5 15:10 

内能源电力字2025190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内电请〔20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送出需求,同意建设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代码2503-152971-60-01-920211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建设地点: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市乌达区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新建华电光储升压站—金湖变220千伏线路工程接入金湖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已有间隔,线路路径长70.9公里,其中单回路70.75公里,同塔双回单侧架线0.15公里。导线截面2×630平方毫米。

(二)在金湖变已有间隔线路侧装设电流互感器。

(三)建设相应通信和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投资13330万元,其中资本金2666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工程实施要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设节奏,加大源网协调力度,确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工程在正常合理工期范围内,可将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有序分步实施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见附件1)。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0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中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中共阿左旗乌斯太镇委员会)党的建设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复函》(阿高党建办函〔202510)、中共阿拉善盟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中共阿拉善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党的建设办公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备案资质情况说明的函》、中共乌达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阿拉善阿左旗乌斯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申请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复函》(乌达自然函〔202528)。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附件:

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4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被告知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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