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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9号
成文日期 1997-01-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9号
成文日期 1997-01-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1-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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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内常函字〔1996〕1号)精神,为了尽快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药品管理法》,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守法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来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对于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对重大案例要予以曝光。根据需要,各地可以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药品质量,接受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各地要认真纠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现象,组织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各地自行制定的与《药品管理法》相悖的有关政策或文件必须废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担负起药品监督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搞好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汇报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今年上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管理法》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加强药品监督执法机构建设,提高药品监督队伍素质。为了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从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药品监督员,逐步充实药品监督队伍。药品监督员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培训并颁发证书后才能上岗开展工作。各级药品监督员届满后的重新聘任工作要在1997年2月底以前完成。要教育和引导药品监督人员严格遵守《药政、药检和药品监督员守则》,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加强对各级药品监督员的政策、业务教育。自治区卫生厅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培训盟市级药品监督人员。

  四、积极改善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由于近年来投入不足,一些地区药品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手段十分落后,药品检验机构的设备条件远不能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各级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增加投入,逐步将药品监督管理和药品检验等项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管理工作。由于现有医疗点的供药渠道不通畅,目前一些农村、牧区存在着药品供应紧张、混乱的情况,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难以保证农牧民的用药安全。今后,对于目前各地医药公司供应网点延伸不到的苏木乡,可以试行由苏木乡卫生院代购药品,分发给嘎查村卫生所的办法,从而确保嘎查村用药方便和药品质量。具体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落实。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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