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字〔1998〕138号 |
成文日期 | 1998-05-2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字〔1998〕138号 |
成文日期 | 1998-05-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目前,由于我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差,各种疾病严重威胁着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有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正在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日益突出。我区农村牧区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完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由农牧民个人承担,因此,只能推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切合我区实际,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和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精神,为深化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改革,满足我区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就全区农村牧区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地区都要积极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地区要从合医不合药、单项减免、单项保偿等初级合作形式起步,逐步提高互助共济合作保障水平;条件较差的边境地区也要在办好嘎查村卫生室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合于当地实际的合作医疗形式。到本世纪末,力争使全区60%的农牧民参与合作医疗;到2010年,使全区90%的农牧民参与合作医疗。
二、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和合作方式
推行合作医疗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组织形式、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后,将所确定的合作内容写入当地合作医疗章程,照章办理。
(一)基本原则。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农牧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要在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适度受益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实际,确定合作方式。
(二)组织形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形式,要以苏木乡镇办为主,可采取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苏木乡镇办、苏木乡镇管,即合作医疗的章程、制度、资金筹集、减免,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全部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并管理。
2、苏木乡镇办、旗县管,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旗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3、有条件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偏远地区,提倡旗县办旗县管,纯牧区提倡旗办旗管。
4、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或开展其它适宜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
(三)合作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合作方式要根据筹资比例合理确定,以筹定支,量入为出。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合作方式。
1、合医合药,即诊疗费和医药费都可按一定比例减免。
2、合医不合药,即诊疗费按一定比例减免,医药费不减免。
3、合药不合医,即医药费按一定比例减免,诊疗费不减免。
4、单项或多项合作医疗保偿。
5、预防保健保偿制度。
三、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要采取以个人自愿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进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牧民个人投入。农牧民个人投入的费用是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迫。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积极引导农牧民自愿投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农牧民自愿投入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于农牧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2、集体投入。苏木乡镇和嘎查村集体经济投入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可从村提留中拿出部分公益金列支。
3、政府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适当投入部分资金,以不同方式引导、支持当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启动和发展。
4、对于合作医疗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优抚对象和特困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适当资助。
(二)资金使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一般按以下比例支出。
1、医药基金。合作医疗资金的70%左右用于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支出。
2、预防保健基金。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10%左右用于农村牧区预防保健费用支出。
3、风险基金。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15%左右用于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大病统筹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关支出。
4、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合作管理基金及其它方面。
(三)资金管理。办好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必须重视和加强资金使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要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筹集、使用、报销、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并保证认真执行。
1、合作医疗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帐目公开,定期张榜公布。
2、成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3、成立合作医疗监理会,负责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真正受益。
四、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稳步实施
在农村牧区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区是个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医疗卫生基础条件差,经济文化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一实际情况要求我们,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必须从实际出发,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稳步实施。因此,各地区一定要因地制宜,既要加快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步伐,又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先试点、后推广。自治区首批选定巴彦淖尔盟临河市,伊克昭盟东胜市、准格尔旗,乌兰察布盟察右前旗,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赤峰市林西县、宁城县、喀喇沁旗,哲里木盟通辽市,呼伦贝尔盟阿荣旗等10个旗县先行试点。未进入试点的其它盟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在1至2个旗县和一定数量的苏木乡镇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树立具有本地区特点的合作医疗典型。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同配合
各地区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把引导、支持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制订规划,明确任务,督促落实,切实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指定领导具体分管这项工作。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农村牧区,加强指导。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使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取得成功。
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牧区卫生队伍是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组织基础和技术力量,是办好合作医疗的重要保证。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巩固发展基层卫生组织,特别是乡镇苏木和嘎查村两级卫生组织。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卫生院建设10年规划》,合理调整乡级卫生院的布局、功能和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努力达到“一无四配套”(无危房,房屋、设备、人才、管理配套)标准。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嘎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建设好村级卫生室(原则上“一村一室”,牧区和偏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要改革基层卫生组织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行“一证五统一”(执业证,财务、业务、药品、价格、管理统一),为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奠定基础。要通过各种形式搞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力争到本世纪末,使80%的乡村医生达到中等专业水平。
六、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意义、方针、政策、原则和形式,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除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怕吃亏的思想顾虑,树立互助共济的参与意识,教育和引导农牧民群众积极参加合作医疗。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研讨班,培训基层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对推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管理水平,纠正各种错误和模糊认识,鼓励他们克服困难,推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