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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鄂府发〔2020〕48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鄂府发〔2020〕48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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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并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鄂尔多斯民营资本以及市外专业资本投资我市,加快我市产业和资本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培育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推动我市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城市。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通过包括针对单个项目的专项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贷款、助保贷等多种模式吸引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共同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施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在突出专业化、市场化特点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实施。 

第五条市财政局审核投入能力,并落实相关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资本出资资金并协助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等相关事宜;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代行“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助保贷按照其原有模式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首先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我市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和重点投资领域,制定产业投资目录、入库标准,组织项目库建设和维护,指导民营企业培育和孵化项目。 

第七条“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按照“企业自行申报,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筛选入库”的流程进行。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提出基金支持申请。 

第八条“引导基金”方案由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协同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合作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提出“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三名具备三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引导基金”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从“引导基金”中将所需资金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拨付到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由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基金。 

第十一条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基金投贷联动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贷前审查。对符合投资或信贷要求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将该项目推荐给总部所属投资公司,由该投资公司与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协商设立基金予以优先支持。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对基金投资项目予以定向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对不适合“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中小微民营企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助保贷模式予以支持。大型民营企业项目由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模式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同给予贷款支持。 

第三章基金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要根据项目扶持方式协同合作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贷前调查、项目尽职调查等前置程序,经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方可投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且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定向用于对特定项目和企业设立的专项投资基金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参与或干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日常管理事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应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托管。 

第十九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引导基金”,当基金年化收益不高于百分之十时,“引导基金”可以将百分之一以上的增值收益让渡给相关社会出资人;当年化收益高于百分之十时,“引导基金”按照同股同权与其他社会出资人共享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在具体运作时要严格按照投资方案执行,被投资企业以法定方式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四章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必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 

(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 

(四)基金合同、章程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中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出资部分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按照基金章程以市场化方式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它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9年8月5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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