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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3〕23号
成文日期 2023-03-0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3〕23号
成文日期 2023-03-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免征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3-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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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疫情期间符合房产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的请示》(包府报〔202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2022年1月至12月房产税合计9134473.07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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