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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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14 10:46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教发〔2022〕3号)已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2021年9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1〕20号),明确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从严审批机构,明确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畴。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为了加强统一管理,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6.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1〕20号)。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畴,对《设置标准》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明确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第三部分明确了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进一步规范了培训机构名称的组成。

第四部分对培训机构加强党组织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五部分为机构设置,具体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责任者、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从业人员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六部分为办学场所,具体对场地的性质、场地的面积以及安全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确保培训机构能够在正常、稳定、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开展培训。

第七部分为办学设施设备,明确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

第八至十部分对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收费、机构争议协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部分明确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设置标准》5年的有效期,并规定在《设置标准》发布实施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重新审核登记。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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