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8-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8-20 |
内人社办发〔2012〕27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行业),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按照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才办〔2012〕2号)确定的2012年高技能人才工作任务,决定在全区建立5所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基地,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培训基地与企业的合作,推动全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二、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自治区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单位;全区各技工院校;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企业和其他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能力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3.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
有稳定的满足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校企合作
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三、申报要求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从以上四类企业、院校中,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2012年候选企业和院校,原则上每个盟市、部门推荐1个企业、2所院校,并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表(见附件)报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组织评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基地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最终择优确定培训基地项目单位。培训基地从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组织保障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为培训基地提供政策和服务支持。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当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可分配专门名额,免费培训基地相关人员。
(三)在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评优、评比、评选工作和中央、自治区资金投入上,优先考虑培训基地。
(四)各培训基地要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每年12月初向当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作实施情况。各盟市要将本地培训基地建设工作进展总体情况于年底前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培训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的基地,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本通知及申报表可登录我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0471-6613983,6944622(传真)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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