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1-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1-14 |
一、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 4 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又明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8.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指数,增加的非领导指数实行单列、专用。
9.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10.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有哪些?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1.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用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2.2007年国家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有何改进?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13.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企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如何编制下达的?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19.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却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1.安置地政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造就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2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如何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就业指导?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 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 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选用后停发退役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核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 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l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l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2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l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l2个月的退役金。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是怎样接转的?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区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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