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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4-12-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4-12-05

关于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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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4139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工程,适应留学人员回区工作发展需要,鼓励留学人员回区工作或为区服务,发挥他们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区开展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重点资助近10年回区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位(经教育部证明)的人员;公派留学人员;自治区“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3、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助经费类别与额度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区留学人员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 2—5万元人民币。资助近期回区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回区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申报流程

(一)各盟市、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请重点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须由本人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小额经费,须由本人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各盟市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严格按照申报数量(见附件3)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申请表的电子版(word格式、光盘一张)及书面报告一并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四、申报时间

各盟市、各部门请于201412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五、经费划拨

重点项目、项目启动和小额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全额下拨至受助者所在单位。受助者所在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收据。

六、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2015年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获重点或项目启动类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须在2015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三)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后用于第二年的资助工作。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四)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五)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五年内不允许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相关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加强对所属地区和行业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包晓宇、武慧娟

联系电话:0471-62839516261805

    真:0471-62839516261805

电子邮箱:11893232@qq.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12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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