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3-1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3-11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15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2014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执业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五)公众投诉举报情况,监察部门依法检查、查处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缴费有效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2014年第4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
7、2014年度缴税情况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8、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9、对核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有关资料;
10、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提供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二)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年检需提供以下材料:
2014年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工作报告。
五、年检程序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向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关提供所需年检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齐年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从业人员资质与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4、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7、资不抵债、无法维持业务正常开展的;
8、机构成立后超过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9、年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上报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人力资源服务数据的。
对存在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通过年检,不合格者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予年检。
(三)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逾期不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严格审核上报材料,重点检查服务机构是否仍然符合许可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实际经营业务与许可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开展年检工作,据实提出年检意见。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各盟市应于4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连同年检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联系电话:0471- 6946865(传真)
联系人:高青媛
电子邮箱:nmgrlzys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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