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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5-04-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5-04-10

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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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人社办发[2015]79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用工秩序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决定在全区开展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现将《自治区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5年4月2日

 

自治区规范用工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5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用工秩序,认真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决定,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9月2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监管范围与监管对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夯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面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内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招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内容:各类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约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及企业薪酬信息填报情况,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在报刊杂志开设专栏,开展“12333”热线咨询服务,各级人社、住建、交通部门经办大厅,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印发宣传册,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到各类用人单位、建筑及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面对面地向用工管理者和劳动者宣讲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要重点宣传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使用人单位认识到贯彻落实《评价规范》标准是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要广泛宣传《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开展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大排查。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工会组织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工商注册登记和质监局基本信息(以上信息自治区人社厅通过光盘另行发至各盟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或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情况,为确保排查落实到位,要层层建立包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片负责,并将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最终排查结果将作为年底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基数。

(三)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整改。坚持边查边改、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规范用工秩序为目标贯彻行动始终。对排查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标准,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和企业薪酬信息填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自我管理和民主参与,积极推进企业建会工作,实施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违法用工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

(四)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和企业薪酬信息。根据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切实提升劳动用工备案数据质量,实现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尚未备案的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已排查完毕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与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基础数据信息要认真核对,及时纠正信息错误和不完整信息,确保劳动用工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填报企业薪酬信息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五)规范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秩序。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予以处罚。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六)推进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BT15/T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将企业违法用工行为纳入社会法人信用记录,并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体系直接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和谐劳动关系标准的单位,按程序上报纳入公共信用库,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形成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震慑力,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

(七)建立维护劳动报酬权益长效机制。加强建筑、交通施工项目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住建、交通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短期用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或以完成某项施工任务为期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将用工名单报工程总承包方,同时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将农牧民实名登记备案情况由盟市汇总于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自治区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今年要全部实现覆盖,通过网格化、网络化全面推动网上办公和网上预防,及时掌握单位的用工情况,在网上用工备案的基础上,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实名发放,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情况。

四、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人社厅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和交通部门参加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对有欠薪隐患的项目,要重点监控,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对往年有欠薪仍未解决的项目,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及时关停违法开工项目。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工会要结合专项行动,掌握企业建会情况,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到人社部门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落实自治区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目标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人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每阶段的时间安排。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深入检查指导,周密安排合理部署工作任务,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二)部门联动,全面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在制定方案、排查走访、整改规范和总结提高各环节都要及时沟通情况,建立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集中分析研讨,及时交流整改意见,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认真梳理共性问题及已经形成的有效治理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以制度形式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9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文字总结材料及报表(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劳动关系处联系人:吴波

联系电话:(0471)6613929

电子邮箱:nmgldtldgz@sina.com

劳动监察局联系人:苗文净

联系电话:(0471)6946445

电子邮箱:miaowenjing@nm12333.cn

        劳动监察总队联系人:康丽

联系电话:(0471)6945343

电子邮箱:yangguozhong@nm12333.cn

 

附件:

1.各盟市企业和工业园区及职工人数情况表(略)

2.全区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略)

              3.全区规范用工秩序专项行动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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