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2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23 |
内人社发〔2017〕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6号),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我区共有5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关怀广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激励他们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制度,也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支持他们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的骨干力量。
二、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有关规定,对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津贴款拨付到位后,与证书一并领取,领取工作请与我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李玉刚
联系电话:0471-6945661 1584838368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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