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内人社发〔2013〕10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二、支付标准及执行时间
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区高温高寒天气情况见附表1、2,由自治区气象部门提供)。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二)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三)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原工资津贴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高寒期间造成职业危害。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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