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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医疗保障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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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现就自治区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自治区部分统筹区在前期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工作中,积极探索“双通道”保障机制,为方便群众用药,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提供了有益经验。

为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让国家药品谈判政策发挥更大的便民利民效应,各统筹区要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一是按照《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落实好两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二是将符合各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三是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结合谈判药品使用实际,将适宜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四是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二、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原则上,年底前每个旗县区最少开通1家“双通道”定点药店。各地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并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完善支付政策,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双通道”管理药品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原则上,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门诊特殊用药等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四、落实信息公开,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用药

各统筹区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施行“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品种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加大对“双通道”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在方便患者用药的同时,引导合理就医、规范用药。

五、加强监测预警,确保政策平稳运行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供应不畅、配备不足、支付障碍等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运行,落地见效。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月度监测工作,并定期通报全区运行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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