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实现用人单位及职工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制度可持续,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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