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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