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9-04-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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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长张慧宇介绍了相关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改革工作组组长、人事处处长乌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执法改革专项工作组组长、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副处长韦和章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长张慧宇

(2019年4月12日)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保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级环保垂改实施工作。

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对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督查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的问题。重点要完成三项主要任务:一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二是市(地)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级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三是县级生态环境机构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对于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多次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编写说明的预审。2019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下面,我对《方案》作简要说明。《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明确了垂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明确了垂改工作的基本原则: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督察的管理;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与地方机构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协调,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一是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二是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是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二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三是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盟市。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五是统筹旗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六是理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履职需要。二是加强生态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党组,接受盟市党委领导,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报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分党组。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五)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妥善处理资产债务,强化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新老生态环境体系平稳过渡。

第三部分,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

(二)强化部门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

(四)稳步推进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实施。2019年按有关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到2020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以上是《方案》的主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方案》任务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高质量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加快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今天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北方新报记者:环保垂改是如何调整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

乌兰: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提名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及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会同盟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盟市党委意见后,提交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盟市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听取所在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意见后任免,主要领导任免应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备案。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各盟市根据实际确定。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印发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双重管理的专项文件,明确环保垂改后干部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环保垂改是如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

乌兰:上收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通过跨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督察。配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领导和负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负责人,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设机构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经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本次地方机构改革,生态环境厅也增设了生态环保督察办和三个派出环保督察机构。


新华社记者:环保垂改是如何调整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的?

乌兰: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任免;主要负责人任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及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做好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现有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盟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盟市承担,具体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凤凰卫视记者:环保垂改后是如何加强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

韦和章: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由盟市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

自治区即将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届时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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