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自治区公安厅召开居住证办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政委李吉介绍了居住证办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相关情况。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调研员杨义、治安管理总队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岳阳、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支队长姜仙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居住证办理和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稿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政委 李吉
2017年7月28日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2015年10月,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提出贯彻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多次修订,经自治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5月1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居住证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区居住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作用、适用范围、证件制发管理等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为我区居住证制度建立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充分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居住证证件及时准确制发,自治区公安厅适时出台《全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居住证申请、受理、制发、管理相关工作和要求,确保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完成全区居住证管理和制证系统升级改造的基础上,2017年5月15日,全区公安机关正式开展居住证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共申领居住证2022张,制证1605张。
下面,我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居住证申领问题作一说明介绍。
一、居住证的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件。
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暂住登记。
三、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全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是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受理机构。我区103个旗县(区)每旗县(区)至少有一个居住证受理机构进行居住证办理,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各分局办证大厅等均已设立,目前全区共有693个受理机构。
四、居住证的受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六个月以上;(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五、申办居住证所需材料。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受理机构现场拍照)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六、居住证签注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受理机构进行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居住证收费规定。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八、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意见》中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有关权利落到实处。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六项基本公共服务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七项便利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涉及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各项便利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和保障。
下一步,公安厅将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好全区居住证申请、受理、制发、签发管理工作。同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意见》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居住证制度的配套政策落到实处,解决好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关于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既是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惠及民生的一项便民举措,“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在户籍制度改革实践中得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提到,“老百姓异地办理身份证不用来回奔波了”,异地办理身份证最大程度地方便了民众,最大程度解决民众关切的难题,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实打实的便民服务,也赢得了社会和群众的普遍好评。
按照指示要求,公安厅将实行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公安改革、突出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来研究落实。 2015年10月1日我区已经实现居民身份证区内异地受理,全区所有旗县区都启动了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我区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全国首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的自治区。按照公安部“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工作部署安排, 2016年8月15日,全区公安机关开展了18个省区流动人口的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2017年2月20日,受理省区范围扩大到了28个省,在前期分批分次开展跨省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6月1日起,全区公安机关将跨省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省份,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口都能在我区申请办理异地身份证。截止目前,我区已办理异地身份证27.2万张,其中跨省异地身份证2.6万张。为广大群众节约了成本,免去了群众奔波之苦,受到社会充分肯定。
下面我就身份证异地办理的受理范围、所需手续,领证时限等作一介绍。
(一)受理范围。已经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或者有效期满需要补领、换领身份证的,都可以在自治区内的现住地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公民身份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信息,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以下五种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号码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
5.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所需手续。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学生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只要出示一个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办理。换领身份证凭损坏或者有效期满的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及无行为能力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同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证件。
(四)办理机关。全区公安机关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当地流动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依托旗县(市区)户政大厅和政府所在地镇派出所,每个旗县区最少选定了一个户政大厅或派出所作为异地办证受理点,承担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目前,全区已在所有旗县所在地派出所以及城市市区派出所均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点,除此之外,还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农牧区乡镇派出所设立了异地办证点。群众可就近选择受理点办理、领取身份证,无须返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五)收费标准。异地办理身份证不增加任何收费,只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22号)规定。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到期换领每证20元。
(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已经严格规定了办证各环节的时间限制,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制证周期,确保群众30日内领到证件,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媒体朋友们,下一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把居住证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这一惠及民生、民意的工程做得更好,为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户籍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大力宣传。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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