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自治区新闻办召开全区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林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廉正、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局长韩晓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于志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邱磊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区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林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聚焦民生领域,集全系统之力,依法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了全区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市场监管工作与民生利益密切相关。本次“铁拳”行动,是内蒙古市场监管局连续第三年开展“衣食住行”领域整治工作之后的又一次针对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的专项行动。通过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努力营造全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下面,我向大家通报“铁拳”行动开展的总体情况。
一、聚焦民生关切,“铁拳”重拳出击
“铁拳”行动之所以被称为“铁拳”,就是要铁面执法、握指成拳,此次“铁拳”行动,依法重点严厉打击以下九类违法行为:一是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及药残超标的畜产品和水产品;二是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三是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四是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五是中介机构“乱收费”;六是翻新液化气“黑气瓶”;七是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八是“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九是成品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其中,开展成品油专项行动,是针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方案中“八类违法行为”的“自选动作”,扩大了行动覆盖面,有效回应了我区群众关切。目前,22个批次的不合格加油机、加油枪等产品检验报告及13个计量作弊违法案件线索正在由所在盟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1个加油站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采取有力措施,取得阶段成效
一是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实施。行动开展以来,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查办的典型案件,截至7月底,已收到40余起典型案件及线索。这些案件都与民生密切相关,各盟市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毫不手软,依法做出处罚,切实打痛、打出震慑,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让监管长出牙齿。对于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前期曝光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有的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是都依法做出严厉处罚,这体现了“铁拳”的要求,就是要打得违法者不敢再犯,这也展示了我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
上半年,全区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7.92万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7.8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2321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8件,捣毁黑窝点8个,涉案产品货值1189.41万元,罚没款金额3327.72万元。
二是案件查办展现警示震慑效应。为进一步发挥“铁拳”行动的警示震慑效应,我们还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监督。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进一步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积极营造“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是案件曝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办案与宣传统筹考虑,加强组织策划,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持续释放震慑效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向社会曝光19起典型案例,今天我们还将发布10起典型案例,希望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的识假辨假和自我防护意识。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扩大办案影响力,充分展示执法办案成效,对违法者产生有力震慑。
四是开展行刑行纪衔接。我们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研判等方面协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视情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挥各自优势,联查联办,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及时会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撑。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研判监管风险点,提高办案精准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强监督促强执法,杜绝办案中“跑风漏气”,消除“人情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下一步工作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出铁拳、打重拳、挥猛拳,打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组合拳,震慑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通报、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涉嫌违法犯罪移送等制度。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分析研究,及时解答基层疑难案件、指导基层执法办案,不断提高基层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完善督促激励措施。对敢于碰硬、深挖线索、攻克疑难案件的办案人员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多发高发、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四是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坚持“边打边喊”,办成一批“铁案”的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同步宣传,强化办案效果。定期公布办结的典型案件,跟踪报道案件的查办过程,唤起全社会关注,切实起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效果。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九类重点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为不断优化我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全区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邱磊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刘某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22日,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乌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我局当场对移送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进行依法扣押,对刘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市监责改〔2021〕1号),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
2.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案例二
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1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多个微信群发布:“由该公司申请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已到位”,并说明了用户补贴材料及条件。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4月10日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虚假广告。该公司无法提供关于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和补贴款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未取得自治区财政厅的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款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补贴款已到位的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件处理】
当事人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500.00元整。
案例三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林某某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事实】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海拉尔区老王闯粮油超市经销的五香干豆腐卷进行抽检。
经查,该店所经营的五香干豆腐卷是由海拉尔区某熟食店供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熟食店进行了监督检查,至检查时该店生产的五香干豆腐卷已经销售完毕并停止生产。海拉尔区某熟食店所生产加工的五香干豆腐卷里检出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0,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处理】
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案例四
阿拉善盟阿左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5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对阿左旗某加油站经营的0#及-35#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查,2020年11月30日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0#和-35#车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车用柴油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未按流程对储油容器进行清洗,造成所销售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案件处理】
2021年6月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2.00元整;2、罚款人民币29700.00元整。
案例五
某药品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现金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易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9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我局对某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核实渠道、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储存条件、结算方式等,并根据该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向进行了延伸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予以立案。经核实,该企业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是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购进艾司唑仑片6个批次26600盒。截至检查时止,上述批次药品分别销售给了5家医疗机构。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机构延伸检查调查时,相关医疗机构均收到过艾司唑仑片药品。
【案件处理】
该企业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给予某企业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第二类精神药品现金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该案于2021年4月25日结案。
案例六
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件事实】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办处罚“某房产项目价格欺诈”的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开盘销售某项目商品房,在今年“十一”前夕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至今上述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5套特价房宣传原价无成交记录且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
【案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事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185000元。
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结案。
案例七
赤峰市林西县某大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7日上午,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卫健委通报,有多名患者到林西县县医院急诊室就诊,有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因这些顾客2021年6月6日中午在林西县某大酒店有共同就餐史,且发病时间非常集中,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林西县某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1档口冰柜内存放在保鲜盒内的生鱼片与存放在保鲜盒内的半成品草原奶飘香(俗称“奶豆腐”)紧挨着存放,上面没有覆盖保鲜膜,保鲜盒内生鱼片上面重叠存放豆皮卷菜,从业人员姜某(凉菜间师傅),刘某(1档口改刀)手部有轻微的外伤,伤口有些红肿。随后林西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抽样检验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2021年7月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以及6月11日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判定2021年6月6日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是由林西县某大酒店制售的草原奶飘香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导致顾客食物中毒。
经调查,得知2021年6月6日中午该酒店接待两家包桌宴席,每家4桌,共约80人用餐。进食食物详见订餐酒店点菜单,每家消费为2600元、2590元。其中草原奶飘香8份,每份49元,共计392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材料相关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证照等。
根据林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此次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流行病学特点、患者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的判断,判定本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问题食品为6月6日制售的草原奶飘香。
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制售的草原奶飘香中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污染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其中8人住院,21人门诊治疗,其所销售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草原奶飘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92元,视为当事人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2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例八
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举报,称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冠军”(Champion)商品侵犯“哈尼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及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该公司销售的“冠军”(Champion)服装、鞋、拉杆箱与正品不符,经“哈尼斯”HBI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在销售的“冠军”(Champion)服装、鞋、拉杆箱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冠军”(Champion)商品,于2020年6月开始在包头苏宁广场进行销售,购进卫衣、裤子、半袖、外套、棉袄、鞋及拉杆箱等商品。上述“冠军”(Champion)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0790元。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哈尼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的标签或吊牌信息与正品不符,确认是假冒“哈尼斯”(HBI)公司商标、侵犯“哈尼斯”(HBI)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我局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联系方式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法联系到深圳市漾姿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由初入社会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经营,且已经意识到行为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1年2月20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并销毁侵权服装、鞋、拉杆箱共计505件;
(二)罚款伍万元整。
此案件已办结。
案例九
乌拉特中旗某专业合作社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化肥和滴灌带产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乌拉特中旗某合作社销售云南云鑫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包装上印有专利号:200610018395.3)云鑫牌磷酸二铵存在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情形。
当事人提供的该化肥专利证书为发明专利证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其专利权已于2018年2月22日终止,终止原因为未缴年费,而该化肥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
涉案化肥是该合作社2021年3月7日从内蒙古中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购入的,购进价为110元/袋,共购进30吨,截止案发,共销售40袋,销售价为每袋 125元,其违法所得为5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记录。
【案件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2月24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范某用于存放生产奶食品原料、辅料及成品的冷库内有定量包装的黄油278瓶,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标识等信息,还在奶豆腐加工车间的窗台上发现有半袋已开封的甜蜜素。执法人员于当日委托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奶豆腐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0日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抽检的奶豆腐中检测出了甜蜜素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270块奶豆腐和278瓶黄油,没收违法使用的甜蜜素100克;
2.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奶豆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黄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
此案已办结并公开曝光。
全区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我们特种设备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张廉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一直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总局这次开展“铁拳”行动中,涉及到特种设备领域主要是对翻新“黑气瓶”及违法充装等案件的查处,按照总局要求,我们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结合自治区气瓶充装及使用特点,围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钢瓶电子标志信息追溯等方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违法行为。
通过这次行动,全区特种设备领域共查处非法充装等问题的企业3家,查获超检验有效期使用钢瓶124只,查获超使用寿命(报废)钢瓶34只;查获1起来源不明液化石油气瓶案件,当场封存扣押了204只气瓶,对已流入市场的气瓶进行召回;联合公安部门查处非法倒气窝点1处,查扣63只气瓶;对部分地区废品站回收的报废和超期未检钢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此类气瓶进行了销毁处理,共销毁110余只报废和超期未检钢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严格落实好气瓶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违法行为,确保我区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您就《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价格收费监管工作主要开展情况作一介绍。
韩晓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署全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集中力量整治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机场铁路、商业银行、进出口环节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一是在治理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重点检查行政机关将其应当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费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民政厅、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只收费不服务等15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中介服务机构118家,行业协会766家。二是在治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事业领域收费方面。严肃查处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变相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四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截至目前,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水电气暖单位810家,实行经济制裁2154.86万元,其中退还用户2071.90万元,没收0.08万元,罚款82.86万元。 三是在治理商业银行收费方面。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规定的对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行为。据初步统计,各商业银行在自查基础上向企业让利约22.95亿元,截止去年年底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银行机构88家,责令商业银行及时退还企业金额484万元。四是在治理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方面。对民航领域价格收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机场及关联公司、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航空运输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使用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交通物流领域166家。 五是在治理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方面。先后对口岸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报关(报检)、货代、物流、仓储、装卸、检验检疫处理等环节的收费情况。截至目前,全区共检查进出口环节企业69家。责令退还违规收费664.64万元,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罚款437.60万元的行政处罚。六是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按照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组织开展环保电价检查。为降低大气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每年度开展环保电价检查,上一年度共检查发电企业80余家,没收环保电价款500.099561万元,罚款49.418364万元。
内蒙古日报记者:针对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于志伟:一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都高度重视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主体、重点品类边打击、边规范、边提升,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以及“黑窝点”“黑作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规范农村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全面排查梳理风险点,实施风险管控。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滚动”检查等情况,全面梳理农村牧区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和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风险台账,实施风险管控,形成闭环管理。二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强化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严格规范农村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三是督促指导基层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滚动式”督导检查,以农村牧区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校园及周边、旅游景点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同时运用自治区局风险管控平台等数字化赋能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共治。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科普知识短视频制作播放、进市场、进超市、进企业、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和防范维权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和健康理念,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多元共治格局。
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紧盯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协同共治,全面整治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深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净化农村牧区食品市场,不断提升农村牧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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