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通报全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树林、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曹子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锦春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并对同时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公益诉讼白皮书及2019年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全区检察机关共收集案件线索19952件,立案15154件;履行诉前程序13861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180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3681件;提起公益诉讼 371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7件,占4.58%;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8件,占42.59%;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96件,占52.83%。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率100%,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全覆盖和基层检察院办案全覆盖。全面推开以来,我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居前列。
一、牢记总书记殷切嘱托,推进生态环境资源高水平保护
提高政治站位,助力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绿色万里长城”建设。全区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数60.75%;发出检察建议数占55.90%;提起诉讼数占79.20%。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修复林地164万亩、草原12.86万亩、耕地8283.48亩、湿地 39048.81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1.54亿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56.32万亩、被污染河道 693.08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土壤4798.64亩;关停污染企业和养殖厂1197家。
立足职能,服务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突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深度融入草原、森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先后部署开展“保护北疆生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专项活动。集中办理了大青山、西鄂尔多斯、都斯图河湿地等一批自然保护区系列案件,督促自然保护区内153家企业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主动对接“一湖两海”治理国家战略,自治区检察院与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出台《自治区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大对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出台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13条意见”,设立乌梁素海和岱海生态检察室,全面清理周边养殖场,督促关停非法砂场。“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针对黄河流域污染水源及沿线乱堆、乱采、乱排、乱建行为,共立案38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72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督促行政机关恢复被污染河道440.34公里,整改拆除沿线违法建筑8.4万平方米,督促恢复黄河沿岸非法占用的林地和草原4.8万亩,督促整治污染企业192家。2019年4月,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开展全区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在全国率先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长效机制,实现河湖水行政管理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取得河湖治理突出成效,该模式得到自治区党委的充分肯定,工作机制写入自治区总河湖长令,入选2019年全区十大法治事件。
聚焦区情,积极构建“侵权担责、专业治理、检察监督”的恢复性生态修复机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包头、呼伦贝尔、鄂尔多斯检察机关分别建立了“公益诉讼补偿林基地”“大兴安岭生态修复基地”和“公益诉讼生态植被恢复示范基地”。2019年12月6日,自治区检察院及相关厅局与内蒙古蒙草生态(集团)公司共同举办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专业化修复研讨会”,研讨生态修复标准,推动生态专业化修复。
二、专注食品药品安全,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2018年开展了“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主动邀请自治区公安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联合开展了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专项活动。两年来,共立案4493件,履行诉前程序431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80件,提起诉讼 29件。通过公益诉讼工作,督促7057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商户整改或下线关停。办理生产销售“毒豆腐”等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件23件,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7.37万元。主动跟进“问题疫苗”追踪溯源,及时公开检察情况,消除群众恐慌。
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加大线索排查和办案力度。乌兰浩特市小饭桌食品安全督促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18年最高检典型案例。依法办理涉“非洲猪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已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案件,促进了该领域专项治理,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了一批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三、以专项监督助推行业治理,推进国有财产保护
针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办理案件322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8.91亿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470.35亩。针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税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奖励、国家专项补贴、社保金、养老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等开展小专项监督,办理案件938件,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7481.03万元,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8492.93万元,督促收缴行政处罚罚款及其他拖欠的国有资产3250.60万元。临河区检察院督促国土部门收缴拖欠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支持国土部门开展清缴专项行动,共收缴土地出让金3.5亿余元,实现了“办理一案,推动一类问题的解决”的效果。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外卖“骑手”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电梯运行安全、国旗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全区检察机关稳妥探索、主动担当,取得较好效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扩大公益诉讼职权范围,提供了实践和案例样本。
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同力打造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为全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立法形式首次延伸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并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为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延伸监督范围,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协同保护。坚持“双赢、多赢、共赢”“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落实“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工作要求。努力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从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结构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52.83%;行政机关收到督促履职整改的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落实,诉前程序结案的比例达97.52%。自治区政府牵头,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一府两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28个委、办、厅、局负责人参加,就建立自治区层面“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配合等方面达成共识,建立了高层次联席协作长效机制,引导示范各级协同合力。
推进生态保护联盟建设,打造公益保护共同体。推进跨区域生态保护联盟建设。与蒙古国东方省检察机关就界河、界湖生态保护签署跨境协作保护协议;构建了东北三省一区、华北环首都三省一区、沿黄河九省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生态保护联盟;搭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和联动协作机制。
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最大限度凝聚公益保护社会共识。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三级检察院领导进党委中心组、人大讲堂、政协讲堂、各级行政机关、党校和社区的“六进”宣介宣讲公益诉讼制度活动,提升公益诉讼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促进依法行政的成效明显,自治区检察院荣获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社会网络公益管理员、公益志愿者、建立公益守护人驿站、草原检察直通车等形式,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助力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创新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质效
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实现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研判案情、统一指挥的纵向一体化机制。
实行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对涉及公益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的逮捕、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能,均交由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有利于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的矛盾,实现刑事惩罚与公益补偿并举,实现公益保护效能最大化。
探索跨区域异地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机制。积极探索异地指定管辖,打造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为主司公益诉讼的专门检察机关,探索推进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2019年以来,铁路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已占其全部案件的50%以上,所办案件涉及12个盟市异地管辖,解决了一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隐患。
建立“回头看”长效机制。高度重视公益保护实效,紧盯部分行政机关虚假落实、怠于整改问题,推动 “回头看”工作常态化,提高公益保护精准性、实效性。
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机制。全区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头办案,靠前指挥,确保工作稳妥推进,也有利于办案质量和效果。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检察长、副检察长出席诉讼案件法庭庭审的比例在70%以上。开展全区范围内“巡讲全覆盖”工作,“点对点”消除办案盲点。
今天发布的白皮书,是自治区检察院首次发布检察公益诉讼白皮书。白皮书包括前言、专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注食品药品安全、推进国有财产保护、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保护、推进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探索新领域公益保护、多方支持厚植发展根基、构建高水平保护模式、结语等部分内容。梳理和展示了全区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全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的全区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八件典型案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包括起诉案件和诉前程序案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探索的新领域案件。每件案例都包括基本案情、办理过程及典型意义等。这些案例已发至各位,就不再赘述了。
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区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了检察力量,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作为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能,还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检察院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还存在不小差距,理念、机制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内蒙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为助力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产品、检察产品。
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请问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是怎么评选出来的?这些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树林: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科书,通过“说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运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与认同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去年九月,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全区公益诉讼十大案例。今年,我们继续发布全区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同时增加发布八个典型案例。在十大案例和典型案例评选过程中,我们注重两个评选标准:一是注重办案实际效果,切实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环境污染、食药安全等问题,在本地区乃至全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是注重创新办案方式,在创新办案理念机制、运用恢复性司法、推动社会化治理等方面对类案办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案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和八个典型案例,从案件领域来看,全面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等各个领域,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2件,占比66.7%,突出反映了检察机关注重服务保障大局,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案件类型来看,全面包括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四种类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3件,占比72.2%,重点反映了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下十大案例及其典型意义: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诉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明确了“新官也要理旧账”的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从法律上彻底解决了在城区堆放9年之久的建筑垃圾渣土堆问题,从法律上实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效果。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引用并给予肯定。2、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中科丽雪精淀粉有限公司违法倾倒生产残渣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是全区首例检察机关跨省合作办理案件,我区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检察机关通力协作,有效解决了跨流域环境污染问题。3、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地区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是全区首例军地协作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地方政府、军队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解决了乌兰布统地区草原乱占、乱搭、乱建问题,切实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4、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毛布拉孔兑河道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本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查办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了黄河一级支流毛布拉孔兑河道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有效提升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5、乌海市乌达区运煤专线东源科技路段大气扬尘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履职,推动乌海市乌达区政府投资1600余万元修复运煤专线破损路段,从源头上治理了运煤线扬尘污染问题。6、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我区铁路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铁路沿线的三个地方政府开展多区域联动,彻底解决了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客运专线两侧积水问题。7、通辽市科尔沁区生产、销售“毒豆芽”侵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专注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8、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污染企业侵权责任,倒逼企业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投入上亿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解决了污染问题并申请了一项国家专利,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实困局。本案今年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实施两周年的3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一。9、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是媒体广泛关注的“毒杀百灵鸟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3名侵害人承担了440.45万元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和鉴定费用,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10、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通辽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职责案。本案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督促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职责,积极支持赔偿权利人与企业进行磋商,最终促成生态环境修复协议的签订。
此外,我们还发布了八起典型案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医疗废物管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追缴欠缴税款等专项行动,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了侵权人污染土壤、生产销售假药的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内蒙古自治区肩负着“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大使命。请问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有哪些工作举措,取得哪些实际效果?
曹子刚:我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坚持思想引领,服务保障大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坚决守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全区检察机关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以理念变革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专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在全区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保护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河湖四乱清理”等专项活动,保卫蓝天碧水净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聚焦重点难点,加大办案力度。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试点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共立案8636件,发出检察建议7040件,提起诉讼259件,分别占各自总数的60.75%、55.9%和79.2%。三是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创新发展。自治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内蒙古检察模式,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公益诉讼新职能,提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重大案件优先办理、“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等创新举措,努力把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社会治理效能。在全国率先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长效机制,入选了2019年全区十大法治事件。
通过办案,全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修复了林地164万亩、草原12.86万亩、耕地8283.48亩、湿地 39048.81亩,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56.32万亩、被污染河道 693.08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土壤4798.64亩;关停污染企业和养殖厂1197家。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记者:白皮书中提到“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的‘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得到了广泛好评”。请问,什么是“三检合一”办案模式?“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曹子刚: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了提高工作效能,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将与公益诉讼相关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41个罪名的刑事案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统一由公益诉讼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办理。也就是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的相关检察职责合一运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一体运行。
“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可以实现公益保护的最大化。一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鼓励侵权人主动修复被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损害尽早被终止。二是通过刑事和民事双线追责,加强了证据的固定和完善,并体现了法律惩戒的威慑力,从而实现刑民互促。三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监督行政单位充分运用行政手段,敦促当事人采取复绿、复耕、完善环保设施、清理危险废物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公益,从而实现刑行互补。
中新社记者: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对于党中央这一重要部署,内蒙古检察机关是如何落实的?
郑锦春: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范围,这是党中央对公益诉讼从试点两年到全面推开两年工作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构建这个制度的充分肯定。
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方面,自治区检察机关一直支持基层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慎稳妥的探索。在4+2领域之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电梯运行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领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稳妥接入、敢于担当作为,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取得了好的效果。当然这必须经过自治区检察院审查把关同意后,才可以探索尝试。这些探索实践也为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公益诉讼的决定,确认公益诉讼监督范围扩大延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案例样本。
因此,对如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自治区检察院明确要求:
首先要做好原有“4+1”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其次,在此基础上,再积极、稳妥的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做好原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就是持续做深、做精、作实原有“生态资源、食药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财产保护以及英烈名誉权荣誉权”4+1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党中央对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探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专业修复标准,不断完善“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内蒙古模式。这也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部署的任务。
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就内蒙古地区来说,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就是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铁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文物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新领域公益司法保护,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民生的检察贡献度。
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区检察机关还将结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报告公益诉讼的审议意见、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精神,以及最高检察院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会议到精神,安排好新领域的探索,部署好明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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